洛阳市粮食行业协会行规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粮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粮食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企业形象,规范粮食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特制定本行规。
第二条 本行规适用范围为洛阳市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以及行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是加强对本市粮食行业自律性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的准则。
第四条 粮食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文明、诚信、守法、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学习有关粮食的政策法规及知识,自觉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粮油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等有关各项法规标准。支持开展合法、公平、诚信、有序、有效的良性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推进粮食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建设。
(一)诚信经营,以质论价,计量准确,不掺伪使假,损人利己;
(二)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经营劣质原粮及粮油产品,确保数量质量;确保储粮安全;
(三)建立和落实不合格原粮及产品的召回制度;
(四)认真学习政策法规,保证从业人员精通业务,爱岗敬业,优质服务;
(五)认真对待公众投诉,做到及时处理并向公众反馈。
第六条 建立粮食经营活动中疑难问题的报告制度,收集、整理有关问题的相关资料,并及时上报,通过协会反映或协调解决。
第七条 提倡行业内同行之间团结协作,建立长期合作的战略关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共同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 协会和会员单位应自觉履行本行规行约,有义务大力宣传本行规行约,并在企业建立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营造健康文明的经营环境,以保证本行规行约的实施。
第九条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按规缴纳会费,参与行业调研,积极向协会和粮食主管部门反映我市粮食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协会负责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组织实施粮食行业自律,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行规行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建立粮食企业的信用档案,每年组织检查评比活动,向会长办公会汇报并经同意后,对评比的结果在协会内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生效期间,由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行规行约进行修改,本行规行约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均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行规由洛阳市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