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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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31日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下称《决定》)。修改的25件行政法规中,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  

   根据《决定》,删去《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的规定。此项修改在国务院今年5月公布的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已有体现。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此项修改为境内期货投资者“走出去”和境内期货公司代理投资者“走出去”扫除了法律障碍。  

   目前,国内的个人投资者并不能合法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法人投资者中只有31家持证企业可以从事境外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胡俞越认为,此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修改,意味着境内市场投资者将可以自由选择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品种。在此基础上,只要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期货公司就能够顺理成章地开展境外期货经纪业务。  

   记者留意到,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上周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个人投资者投资境外市场渠道比较单一,形式上我国居民仅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方式间接投资于海外资本市场。为进一步拓宽个人投资者对外投资渠道,证监会正在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就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QDII2)进行研究和沟通,计划尽快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但还没有具体时间表。  

   此外,根据《决定》,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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