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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粮食局粮食监管职责、执法依据、监督检查内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3日

洛阳市粮食局粮食监管职责、执法依据、监督检查内容
    
    一、主要职责
    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粮食流通、粮油储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社会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质量标准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计划、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开展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
     1、职权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洛阳市粮食局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2 、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2004年5月26日 第二次修订;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七部委2005年1月1日
    (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2003年8月15日
     三、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 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8、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9、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 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1、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洛阳市粮食局
2016年7月5日
 
 
 
附:
洛阳市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服务承诺
    一、认真学习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熟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职责,开展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安全。
    二、主动接受上级部门,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杜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不作为,乱作为发生,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行政,按法律权限、程序,行使职责。
    四、在办理处罚案件中,重事实,重证据,重依据,做到收支两条线。
    五、监督检查受理部门:监督检查科。
    六、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379-6591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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