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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0日

各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洛阳市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8日       


洛阳市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成品粮油在应急保供中的作用,根据《洛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包括小麦粉、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市政府下达。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具体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落实、储存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综合费用财政补贴。

第四条  市政府享有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优先购买权,储备企业必须保证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充足,质量合格。

第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企业。

第二章  储备建立

第六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下达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并签订承储协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存储到位。

第七条  应急成品粮油入库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数量、质量的验收。

第八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占用的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  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要保持相对固定,仓库外要悬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专用标志牌。

库房及各项储藏设施要符合成品粮油的保管要求。应急成品粮不准使用违禁药品防治害虫和螨类。

第十一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应以25公斤/袋为主,辅以部分小包装产品,计量误差必须在规定的范围之内。食用植物油应以5L/瓶为主,辅以部分5L/瓶以下的小包装。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定期对应急成品粮油的质量、卫生指标进行检验,保证应急成品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食用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十四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五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实行动态管理的滚动式轮换,不设架空期,并且要保证储备的应急小麦粉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90天,食用植物油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270天。在此原则下,具体轮换时间和方式由承储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要对库存应急粮油的生产日期进行核查,确保承储企业按要求轮换。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在本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粮油市场供求及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下,市政府征购应急成品粮油保障供应。恢复正常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组织承储企业及时补足库存。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市政府征购应急成品粮油,不得改变应急成品粮油投送地点和用途。

第十九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征购和供应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具体组织实施,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经市政府批准动用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级财政弥补。

第六章  费用补贴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综合补贴。具体标准为小麦粉248元/吨/年,食用植物油750元/吨/年。补贴费用由市财政负责拨付,承储企业(单位)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各项补贴实行半年拨付,通过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预算账户拨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监督检查承储企业执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履约情况,按月核实库存数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质量的随机抽样检测。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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