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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市级应急储备粮油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应急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应急储备粮)管理,确保管住管好应急储备粮库存,规范应急储备粮周转轮换和储存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事宜,按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应急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遇到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突变时保障供应的成品粮油,包括大米、小麦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应急储备粮的所有权、应急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动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粮食局负责应急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按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应急储备粮计划、确定应急储备粮承储企业和库点布局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委托洛阳市粮食局储备粮管理中心对全市应急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存放地点及储备粮管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六条  市粮食局储备粮管理中心受市粮食局委托具体负责应急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与承储企业签订《市级应急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承储企业负责应急储备粮的出入库、轮换和仓储管理。承储企业经市粮食局核准后可委托具备资质的企业代储应急储备粮,委托代储要实行合同管理,派专人监管并承担承储主体责任。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八条  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  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要严格按照“一符、三专、四落实”的工作要求,做好应急储备粮的保管工作,常年实现“一符、四无”。
    第十条   应急储备粮实行相对集中存放,储存仓号一经落实,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同一仓号内应急储备粮垛位可以根据周转轮换情况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储存仓号的,须经市粮食局储备粮管理中心报市粮食局调控科批准,市粮食局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一条  应急储备粮分仓建立实物保管账、入库记录卡、粮情检查记录,分垛建立垛位卡。同时要按照相关成品粮油储藏要求,定期检查,分析粮油情况变化,做好粮油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坏粮坏油事故。
    第四章  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储存应急储备粮的仓房应悬挂应急储备粮专用标识牌,仓内分垛储存的应急储备粮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专用垛卡。
    第十三条  应急储备粮按照“码垛整齐、码垛统一、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包装物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食品标签规定,所标示的各项标签标志必须清晰、准确、齐全。
    第十四条  市级应急成品大米、小麦粉、小包装食用油包装规格必须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大米和小麦粉25公斤/袋或10公斤/袋、小包装食用油5L/瓶或20L /瓶),计量误差在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十五条  应急储备粮库存实行动态平衡管理和滚动等量轮换,由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的原则,自行适时轮换。自负盈亏。
    第十六条  应急储备的大米和小麦粉夏季(6、7、8、9月)至少每月轮换一次,其它季节至少45天轮换一次;小包装食用油在保证质量和数量的前提下,至少6个月轮换一次。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相关成品粮油质量、卫生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库存的应急储备粮要取得有资质的质量和卫生检验部门检验报告,确保质量指标不得低于国标二等标准;卫生指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其他方面要符合国家、省、市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第七章   动用管理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应急储备粮库存和串换应急储备粮品种。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全部轮空应急储备粮库存的,在保证粮源和运输落实的情况下,须经储备粮管理中心报市粮食局调控科批准。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条  在粮食市场发生异常状况时,承储企业必须执行市粮食局指令,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措施或应急措施,确保在紧急时刻“调得出、出的快、用得上”。
第八章  补贴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  应急储备粮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市支行按规定提供。
    第二十二条  应急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按市财政局规定执行。保管费用补贴由承储企业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按季提供补贴申请表,经储备粮管理中心签署监管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办理。保管费用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三条  应急储备粮的质量、卫生等检验费用以及抽样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承担应急储备粮的保管自然损耗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做到账实相符。
第九章  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粮食局委托储备粮管理中心对全市应急储备粮工作实施监管。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必须接受和配合。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代储企业实施监管,代储企业必须按照承储企业的要求做好应急储备粮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按月向储备粮管理中心报送《洛阳市市级应急储备粮实物储存情况月报表》。储备粮管理中心定期将监管情况向市粮食局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应急储备粮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储备粮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储备粮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储企业赔偿和违约责任,并报请市粮食局调整指标或库点,直至取消市级应急储备粮承储资格;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市财政局和农发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虚报应急储备粮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承储应急储备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等级要求,或在应急储备粮中掺杂造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其它违反应急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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