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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洛阳市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审批事项“三减一放”及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市场准入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2日

洛粮〔2012〕29号
 
 
 
各县(市)粮食局、机关各科室、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九次党代会和市十次党代会精神,持续、提升“六加一”攻坚战,实现福民强市总体目标,结合粮食行政审批工作的实际,对照标杆单位,本着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下放审批权力“三减一放”原则,我们重新对我局的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事项进行了设计并优化了审批流程。同时按照市委、市政府对作风转变年工作和深化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要求,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批准公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将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含国有粮食企事业单位改制后新成立的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进行公布,全面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粮食行政审批事项“三减一放”情况
    (一)粮食局行政审批事项
    《粮食收购许可证》,类别为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费用
    免费。
    (三)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15个工作日,2012年进一步优化为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四)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与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部门索取《河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审核表》(可网上下载),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新设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资信证明、经营场所和粮食仓储设施的基本条件说明、粮仓及必备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凭赁合同、有关检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或与具有质检能力的专业质检机构签订的协议证明、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2申请人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并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1)材料齐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发受理通知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给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书》;申请人领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2)申请材料不齐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并发补申请材料通知;按照申请材料通知要求,补正材料后材料齐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发受理通知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给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书》;申请人领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3)不属于申请机关的管辖范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或发不予受理通知书。(4)材料齐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发受理通知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给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行政审批权力下放
自2012年3月1日起,市粮食局只审批拟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欲开展粮食收购业务的各类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前置审批事项。其他拟在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欲开展粮食收购业务的各类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前置审批权力下放到各县(市)粮食局办理;拟在各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进行注册、欲开展粮食收购业务的各类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前置审批权力下放到市粮食局直属分局办理。
    二、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含国有粮食企事业单位改制后新成立的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其进入粮食收购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筹措的经营资金符合工商注册登记规定的注册资金;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四)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五)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三、其它事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河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实行定期核查制度。自2012年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在经营者工商登记证年审之前完成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对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主体进行清理整顿,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后,全面恢复受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