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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13开展全市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4日

全市各粮食收购经营者: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加强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经营者的指导、服务和监管,认真落实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制度,按照《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豫粮办〔2014〕7号)要求,经研究定于2014年2月20日~3月15日,在全市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凡2013年3月31日前在我市辖区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纳入本次核查范围。
    二、参加核查的经营者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申报表》(附件1,请正反两面打印);
    (二)《2013年度经营者粮油购销情况表》(附件2);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审核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今年年审需要各经营者提供仓储设施及检化验器材设施的图片资料,年审后统一整理到收购许可案卷中。
    三、审核方式
    各县(市)粮食收购经营者由所在地粮食局组织审核;城市区(含吉利)各粮食收购经营者,属于在各城市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的经营者到市粮食局直属分局审核其粮食收购资格;在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经营者到市粮食局进行资格审核。
    四、核查内容
    (一)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登记内容有无重大变化。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有无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现象。
    (二)经营者的资格条件有无重大变化。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是否事先到粮食收购许可申请机关办理了变更手续;跨地区从事粮食直接收购或委托收购活动的,是否按规定到收购业务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三)经营者粮食收购入库检验把关能力和库存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等情况。重点核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容设施、检验仪器设备和设施是否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四)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和质量标准等情况。结合监督检查机构行政执法处罚记录等信息,核查了解经营者有无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压级压价、坑害农民利益和以次充好、损害国家利益,不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不按制度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等统计数据,不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有关政策等现象。
    五、其他
    逾期未参加年度审核或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许可要求的经营者依法注销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对粮食收购资格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要依法予以注销。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的,要视情节暂停或依法取消其收购资格。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不按制度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等统计数据;不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有关政策,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等情况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无《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各类经营者依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入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联 系 人:陈伟
    联系电话:65913085 
    
    

附件1: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申报表.doc

附件2:2013年度经营者粮油购销基本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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