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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制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 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7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现就做好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审查责任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清理)”的原则,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和已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工作。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科室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与审查,同时,此类政策措施在正式行文前由政策法规科统一进行法制审核(包括公平竞争审查),法制审核结果与被审核文件由政策法规科统一归档保存,并制定归档目录,目录包括被审核文件名、法制审核编号、发文日期。

二、审查范围

我局出台或者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影响市场主体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我局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我局负责起草的市政府文件;

(三)以我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我局和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

(五)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

示和批复;

(六)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三、审查程序

(一)我局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主办科室在提请合法性审核时,应将公平竞争自查结果一并报政策法规科。

(二)需党组会、局长办公(局务)会审议事项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应将纸质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结果一并提交。

(三)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草案,又不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局务)会审议的事项,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它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主办科室也应开展公平竞争的自我审查,并将纸质审查结果存档备查。

(四)各科室在增量政策措施起草和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过程中要严格对照《细则》和《办法》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基本流程进行自我审查(清理),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五)各科室在出台增量政策和清理存量政策措施时,如涉及公众利益且影响较大,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结果存档备查。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相关部门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

请各科室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意见》精神,按《细则》《办法》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2020年8月23日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docx

附件2:公平竞争审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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