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其他文件

洛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从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我局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实行公平竞争审查,为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确保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的协调指导,积极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张五一同志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三、审查范围

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都要进行审查,包括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起草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

四、审查的任务及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主要分为存量文件的清理和新文件公平竞争审查两大任务。

(一)存量文件的清理审查流程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本科室属各单位所制定的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提出初步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由法制机构报送政府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批。

(二)新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1.建立内部审查制度。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机关各科室属各单位牵头起草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应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经局办公会议审议或报局领导签批。与其他委局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局牵头实施的,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初审后提交局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属其他委局牵头实施的,由牵头委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局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初审后并经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2.规范性文件审查。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政策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时,对起草部门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不予通过。

3.审查过程应保留痕迹。科室、局属各单位实施公平竞争审查,要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办公室未收到《公平竞争审查表》,不予制发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应随文件一起存档。

五、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

根据国务院《意见》要求,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二)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有例外情形的,起草部门应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局机关各科室要深刻学习领会《意见》精神,把学习宣传《实施方案》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学习。

(二)强化组织领导,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于每年10月底前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各类政策性文件。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以设置过渡期,留出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严格审查程序,分类稳步推进。在进行存量清理的同时,机关各科室局名义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都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制定的审查程序和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四)建立评估机制,提升审查效率。建立健全定期评估机制,每年局就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开展一次集中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及时完善或废止,大力提升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效率。

(五)建立考评体系,强化责任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体系,进一步细化审查工作的任务目标和工作责任,强化审查监督。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责任,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对各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局依法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2020年9月8日


上一篇:洛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情   

下一篇:洛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制度